简介:遗嘱人生前的不道德与遗嘱的意思回应忽略,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承继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往、部分移往的,遗嘱视作被撤消或者部分被撤消。2019年3月,原告刘A某将刘B某、刘C某控告到法院,拒绝承继其父亲生前住房一套,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刘A某的父亲刘某某与妻子郑某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刘A某、刘B某、刘C某,郑某于2006年病故,自郑某去世后,刘某某仍然独自一人生活在与郑某联合出售的一套86平米的楼房中。2018年9月刘某某病故后,刘C某将该房屋翻新租赁给他人居住于,刘A某获知后,拒绝刘C某留出房屋,称之为其父亲生前而立有遗嘱,遗嘱列明将该住房由他一人承继;刘C某坚称,遗嘱有误,但是该遗嘱是2012年所写出,2016年父亲生前早已将产权移往到他名下,现该房产所有权人早已不是刘某某。
因遗嘱处分与实际处分不完全一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争辩较白热化,原告诉他至法院,拒绝按照遗嘱继承该房产。发问:刘某某立功的遗嘱和实际处分房屋所有权的不道德不完全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置? 【律师答案】 以实际处分房屋所有权的不道德居多。遗产是公民丧生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最低法《关于贯彻执行 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不道德与遗嘱的意思回应忽略,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承继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往、部分移往的,遗嘱视作被撤消或者部分被撤消。本案的争议房产在被继承人生前早已处分并办理产权移往登记手续,是被继承人现实意思的不道德回应,故以实际处分房屋所有权的不道德居多。
明确理由如下: 一、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不予处分及决定,在其丧生后才再次发生承继效力的不道德合乎遗嘱的包含要件。故在遗嘱人未丧生的情况下,该遗嘱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不予更改或撤消。二、遗嘱撤消和更改的条件 (1)遗嘱人需有遗嘱能力 遗嘱的更改和撤消,与遗嘱的成立一样,都拒绝遗嘱人需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变更或撤消遗嘱。
如果遗嘱人在成立遗嘱后失去了遗嘱能力,则在其遗嘱能力完全恢复前对遗嘱所做到的更改和撤消都不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原本的遗嘱依然有效地。(2)需为遗嘱人现实的意思回应 遗嘱的更改和撤消是遗嘱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原本所成立的遗嘱展开改动,因此遗嘱的更改和撤消必需是遗嘱人的强迫、现实的意思回应。
遗嘱人因不受威逼、欺诈而更改或撤消遗嘱的,不再次发生遗嘱更改和撤消的法律效果,原遗嘱依然有效地。(3)需为遗嘱人特地依法以定方式和程序而展开 遗嘱的更改和撤消,必需由遗嘱人特地为之,不限于代理。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不道德,其更改和撤消必需依法以定方式和程序来展开。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更改公证遗嘱。
”2000年3月1日司法部通过的《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人并遵守公证程序,不得撤消或者更改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人撤消或者更改公证遗嘱的程序限于本规定。” (4)需在遗嘱生效前做出 遗嘱是在遗嘱人丧生时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更改和撤消必需在遗嘱人生前,即遗嘱仍未生效时做出。如果遗嘱人丧生,不有可能再行不存在遗嘱的更改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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